本文摘要:
事实婚姻的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五条规定,并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联合生活的男女,控告到人民法院拒绝再婚的,应该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行以前,男女双方早已合乎成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行以后 ... 事实婚姻的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五条规定,并未按婚姻
事实婚姻的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五条规定,并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联合生活的男女,控告到人民法院拒绝再婚的,应该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行以前,男女双方早已合乎成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行以后 ... 事实婚姻的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五条规定,并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联合生活的男女,控告到人民法院拒绝再婚的,应该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行以前,男女双方早已合乎成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行以后,男女双方合乎成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告诉其在案件法院前手续结婚登记;并未手续结婚登记的,按中止同居关系处置。事实婚姻的包含要件 由此我们可以获知,事实婚姻的包含必须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平稳的联合居住于)不道德始自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展开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早已不具备成婚的实质要件。所谓成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创建夫妻关系所必需不具备的条件,明确还包括:1、双方皆超过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强迫成婚;3、 双方皆无未婚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并未患上医学上指出不应该成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的效力 事实婚姻与合法注册婚姻具备同等效力,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拥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对事实婚姻关系依法不予维护,任何人不得无故加以侵害。
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若与第三人注册成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构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都包含重婚罪,后一个婚姻关系皆不应依法中止。事实婚姻的中止目前尚能没统一的标准,我们指出既然事实婚姻与注册婚姻具备同等效力,就不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中止也必须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操作者中,民政部门往往会法院事实婚姻的协议再婚催促,所以中止事实婚姻关系最差是到法院(即向法院驳回再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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